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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丁屋」?
要知道一間「村屋」是否「丁屋」,只可從地契文件中才可見到,單獨只看「村屋」的外表設計和結構,外人根本不可能分辨出來。
「丁屋」大致上分兩類情況出現,第一類是政府從官地中撥出適合土地,以新批地形式批出(因官地有限,近年已不再見到這種丁屋批約),第二類是原居民自己提供適合的農地,再申請建屋牌照(俗稱「丁牌」)的方式出現(這種為目前最常見的)。
誰是合乎資格的「丁」(即原居民)?
根據1972年的丁屋政策,原居村民是指年滿18歲的男性村民,其父系必須源自1898年已在政府認可的鄉村定居的居民。同時,申請人必須以前不曾獲得政府任何建屋優惠。
那些是適合的土地?
根據丁屋政策,土地必須座落於認可鄉村的300呎範圍內,或在「發展審批地區圖」或「分區計劃大綱圖」的「鄉村用途區」(即V ZONE)內,方會被考慮。發展「丁屋」,必須懂得「搵地」和「搵丁」。
一般的「丁屋」發展流程:
購入適合的V ZONE土地。[需要購買「丈量圖」(DD SHEET)、「測量圖(SURVEY SHEET)、「認地圖」(LOT INDEX PLAN)、「發展審批地區圖」(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S PLAN)及「分區計劃大綱圖」(OUTLINE ZONING PLAN) 作參考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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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色適合的「原居民」,「購買」他們的「丁權」(一般簽訂一些個人承諾文件,加上遺囑和授權書等文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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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土地測量師作出測量,制定土地分割測量圖,將土地分割成若幹塊,並預留土地作停車場及出入通道。 將分割後的土地,分別「賣」給擁有「丁權」的「原居民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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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「原居民」的名義,向地政處申請建屋牌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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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屋牌照發出後,完成建築工程。[在建築期間,有些發展商已用「預購」方式,出讓「丁屋」樓花。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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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工程完成後,向地政處申請「滿意紙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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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滿意紙」發出後,向地政處申請刪除限制買賣條款及出售同意書,地政處會計算補地價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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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同意書發出後,向地政處作出補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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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申請補價期間,與「預購人」安排買賣文件,待出售同意書發出後,發展商以授權書代表「丁」作為賣方,即時完成交易。[如時間上能作出精確配合,發展商有機會利用新買家的樓價來作補價之用。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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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丁屋」在補價後,以後的買賣手續與程序,基本上與其他現成樓宇相同。附註:「丁屋」補價,其實是修改整份「建屋牌照」的代價,所以不會有賣一層、補一層的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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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「丁屋」樓花,絕不可以直接用「丁」的名義出售,否則構成違反「建屋牌照」行為,政府有權沒收有關土地。
注意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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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丁屋」地內用作泊車的地方,地契上只可作農地用途,所以不應叫做「泊車位」(CAR PARKING SPACE),如有圖則清楚界定位置,應只叫做「空位」(SPACE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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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意是否有合法有效的「路權」以供出入有關屋宇,以避免紛爭或被勒索「買路錢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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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丁屋」的地址,例如「元朗XX花園第X座X樓」,在法律上並不準確,應以地段號碼(LOT NO.)和約份號碼(DD NO.)為主導,再輔以地址。
土地問題 - 什麼是可建屋土地?
擬建屋宇所在地的地契文件,是否容許業主在土地上建屋?
一般可建屋的新界土地大致上有以下幾種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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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屋地(OLD SCHEDULE LO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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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批地(GN LO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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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批地(NEW GRANT LO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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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地+建屋牌照(BUILDING LICENCE)
舊屋地(OLD SCHEDULE LO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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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是指根據1905年批出的集體政府租契內的某些地段,其用途註明為屋地者,這些屋地一般多在一些傳統鄉村範圍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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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並無特別發展限制(例如高度),但因屋地面積一般很小,所以不能興建高樓大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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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一條件是在作出重建前,必須向當區地政處申請一份「重建批準書」,地政處會藉此機會訂出一些條件來限制擬進行的重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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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無限制買賣轉讓條款,故此無「補地價」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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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無其他限制條款(如完工證明),故地政處無權發出「滿意紙」。但實務上,如業主作出申請,地政處會發出「不反對入住紙」,業主多以此作為官方憑證。
舊批地(GN LO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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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是指政府在1905年後在新界各區理民府(現在的地政處)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土地,其用途(一般多為屋地)列於拍賣的憲報公告上(可到高等法院圖書館內查核當年的憲報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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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主要以1906年(GN 365)至1934年(GN 364)發出的多份憲報公告,訂出標準「賣地條款」,再視乎賣地日期,而決定該幅土地應受那一份憲報公告的標準條款所規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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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為屋地,一般會限制樓層不可多於兩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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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無限制買賣轉讓條款,故此無「補地價」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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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歷史問題,政府保管的賣地協議文本(等同地契)在二次大戰時全部被燒毀或散失,因而令涉及此類土地的物業出現業權缺陷。
新批地(NEW GRANT LO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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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是指政府在60年代後,以獨立合約方式批出的新界土地,所有條款均列明於有關的批地合約文件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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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載有很多發展限制,例如座數、樓層數目(早期多為2層、中期2層半、後期為3層)、樓高、覆蓋面積及用途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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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訂明在完成發展並取得「完工證」(又稱「滿意紙」)後,方可出售及轉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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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承批人是根據政府於1972年制定的「小型屋宇政策」,以新界原居民的男性 後人的資格(即所謂「丁」)而申請得來的土地,批地合約內必定會註明一系列嚴格的「限制買賣轉讓條款」,並訂明承批人必須在完工後,申請作出「補地價」並 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後,才可將這種「村屋」(即「丁屋」)出售及轉讓。
建屋牌照(BUILDING LICENC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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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指政府批準新界農地(OLD SCHEDULE LOT)業主在其私人農地範圍內建造屋宇的批準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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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屋牌照(BUILDING LICENCE)是指政府批準新界農地(OLD SCHEDULE LOT)業主在其私人農地範圍內建造屋宇的批準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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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樣地,建屋牌照內一般載有很多發展限制,例如建屋位置、樓層數目、樓高、覆蓋面積及用途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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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完成發展後,須申請一張「完工證」(又稱「滿意紙」),方可出售及轉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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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式的建屋牌照(一般指1972年前發出的)大多沒有「補地價」的限制,只需在取得「滿意紙」後,便可出售或轉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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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2年後批出的建屋牌照,大多數是根據「丁屋政策」批出,故此其內容跟丁屋地的新批合約一樣,必會註明一系列嚴格的「限制買賣轉讓條款」,並訂明承批人必須在完工後,申請作出「補地價」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後,才可將這種「村屋」(即「丁屋」)出售及轉讓。
建築注意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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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則上,除非獲得豁免,所有「建築工程」必須符合「建築物條例」(BUILDINGS ORDINANCE) 的規定,即必須委任建築師(AUTHORISED PERSON)、經屋宇署批準建築圖則、取得「入夥紙」後才可佔用物業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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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建築物條例(新界適用)條例」,針對新界的小型屋宇,提供豁免的條件,以便村民可以將建築成本降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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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建築物條例(新界適用)條例」最初於1961年制定,但後來因太多的危險斜坡問題,政府於1987年10月16日將該條例徹底地修改。故此,在1987年10月16日前所建成的新界的小型屋宇,和其後所建成的,其基本要求大為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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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於1999年發生粉嶺「海燕花園」露台倒塌事件後,政府加入一些行政措施,特別是一些「技術規定」,以加強監 管小型屋宇的「關鍵構件」建造工程。